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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0********,汉族,大学本科,甘肃省陇西县居民,住陇西县******单元**。无前科,2020年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用虚构的身份和工作关系,以可以帮孩子入学、承包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滕某某、雷某某、李某某4人钱款共计116800元,用于偿还其债务或生活消费。案发后所骗钱款已全部退赔(多补偿李某某1万元),并取得了4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单、支付宝转账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滕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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