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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山东威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窜至靖远县**镇**村、**村、**镇**等地农户家中,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先支付少量玉米款或打欠条的方式骗购农户家中玉米,然后再低价出售给陈某某等人,所得赃款均已挥霍。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底靖远市场玉米每市斤收购价格为0.88元左右。李某某共骗得杨某某等12户农户家中玉米169170斤,价值148869.6元,期间李某某共支付农户玉米款16729元。

1、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杨某某家,对杨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杨某某家玉米7150斤,商定应付杨某某玉米款6435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等其将鸡卖掉后付清欠款,在打了欠条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李某某先后付给杨某某玉米款1035元,欠5400元。

2、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陈某某家,对陈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陈某某家玉米12000斤,商定应付陈某某玉米款10950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等其将鸡卖掉后付款,在打了欠条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9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刘某某家,对刘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刘某某家玉米6800斤,商定应付刘某某玉米款6120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月底付清欠款,在支付了少量玉米款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以0.72元每斤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某,得赃款4000余元,已挥霍。李某某先后付给刘某某玉米款2420元,欠3700元。

4、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李某甲家,对李某甲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2元每斤的价格骗购李某甲家玉米15000斤,商定应付李某甲玉米款13800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先付38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0年1月5日付清,在打了欠条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以0.7元每斤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某,得赃款10500元,已挥霍。

   5、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高某某家,对高某某谎称其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8元每斤的价格骗购高某某家玉米7560斤,商定应付高某某玉米款7400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先付1000元,剩余欠款过几天付清,在打了欠条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李某某先后付给高某某玉米款3000元,欠4400元。

   6、2019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展某某家,对展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展某某家玉米10732斤,商定应付展某某玉米款9660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等其将鸡卖掉后付清欠款,在打了欠条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以0.7元每斤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某,得赃款7500元,已挥霍。

7、2020年1月1日、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两次窜至远县**镇**村**社4家,对展某甲谎称其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8元每斤的价格骗购展某甲家玉米41140斤,商定应付展某甲玉米款40317.2元,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玉米款,并将骗购的玉米以0.7元每斤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某,得赃款28500元,已挥霍。李某某事后付给展某甲玉米款4000元,欠36317.2元。

8、2020年1月9日、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两次窜至靖远县**镇**村**社周某某家,对周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周某某家玉米20240斤,商定应付周某某玉米款18216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于2020年1月13日支付15000元,在写了条据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9、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董某某家,对董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董某某家玉米12420斤,商定应付董某某玉米款11300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先付2000元,剩余欠款一个月内付清。在支付了2000元玉米款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10、2020年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王某某家,对王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赊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王某某家玉米12800斤,商定应付王某某玉米款11520元,在写了条据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11、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杜某某家,对杜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元每斤的价格骗购杜某某家玉米13860斤,商定应付杜某某玉米款12474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先付474元,剩余欠款于2020年2月8日付清。在写了欠条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李某某付给杜某某玉米款474元,欠12000元。

12、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远县**镇**村**社刘某某家,对刘某某谎称其正在养鸡需收购玉米,以0.92元每斤的价格骗购刘某某家玉米9468斤,商定应付刘某某玉米款8710元,李某某谎称无钱,许诺贷到款后付清玉米款。在写了条据后,李某某将骗购的玉米拉出以0.7元每斤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欠条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展某甲、李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勤

     2020年5月19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22901****;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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