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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手机、手机号码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驾驶其闽D*****小型客车到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南靖县等地,停车后在车上拨打省外被害人电话,以虚构被害人的亲属被绑架的事实向被害人索要赎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7.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机号1305520****拨打被害人YANG***的电话,谎称YANG***的儿子被其绑架,骗取YANG***人民币4.5万元;

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靖县靖城镇使用手机号1305520****拨打被害人王某某的电话,谎称王某某的儿子被其绑架,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99万元;

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使用手机号1310501****拨打被害人张某某的电话,谎称张某某的儿子被其绑架,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97万元;

4、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靖县龙山镇、金山镇使用手机号1305520****拨打被害人夏某某的电话,谎称夏某某的儿子被其绑架,骗取夏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9年5月28日,南靖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同时在李某某驾驶的闽D*****小型客车上依法扣押到诺基亚X13L手机5部、诺基亚TA-1010手机1部、AimicoA5-D1手机1部,银行卡2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张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话单查询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7.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子斌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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