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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李自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晋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自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以及7月8日,被告人李自力分别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家中和晋江市**镇**村蔡某乙家中,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录取到晋江市**中学读书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2万元,后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自力在晋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被抓获。

被告人李自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微信记录、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自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自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自力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恒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自力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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