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200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6组。因涉嫌诈骗,2019年8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9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提高支付宝芝麻信用积分为借口,通过手机支付宝“来分期”软件分别将被害人王某行、顾某某、李某月、李某尧、顾某静、王某旭账户中的1000元贷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对其谎称已设置了代付,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还款,但到期后李某某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钊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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