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李某某以为韩某某、罗某某、金某某办理贷款需要洗征信、加急审核、放款买名额、做流水等为名,骗取韩某某28400元人民币,骗取罗某某33500元人民币,骗取金某某225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李某某以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宗旭五人办理贷款业务为名,由李某某联系车辆贷款金融公司和二手车卖家,先为李某某等五人分期购买五辆二手车作为资产包装,而后再用购得的车辆作抵押办理大额度贷款,并承诺由李某某负责承担车辆购买的前期费用,为车辆办理过户但存放于李某某处。但李某某在支付了其中四辆车的首付款和前三个月月供后不再还款,也未申请贷款,而将其中的三辆汽车在李某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卖他人,卖车款19万元占为己有,并私自占有王某某车辆贷款9.9万元。后车辆贷款公司向李某某等五人追缴剩余贷款购车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翟某某、韩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单行材料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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