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2018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20年8月1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米易县境内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要在米易县麻陇乡收购青椒取得被害人余某某信任,又以无法取到现金为由,骗得余某某2200元后失联。
2、2019年9月7日、8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要购买很多干杂办酒宴取得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又以没钱购买其他东西等为由,骗得黄某某共计2000元后失联。
3、2019年9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婆过世、购买手机等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甲共计4500元后失联。
4、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推荐减肥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2000元;当晚李某某以自己在坪山做工程可为被害人江某某介绍做工程为由,骗取江某某3000元。李某某骗得二人钱财后失联。
5、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家人疾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何某某1000元后失联。
6、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要购买海鲜自己微信上没有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乙1500元后失联。
7、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要把车辆送到被害人李某丙的汽修厂维修取得其信任,又以自己奶奶过生为由,骗得李某丙2200元后失联。
8、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准备在天空之城购房取得被害人周某甲信任,又以需要钱并用现金方式偿还为由,骗得周某甲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1000元后失联。
9、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在米易县坪山负责工地可为被害人张某甲介绍开装载机工作取得其信任,又以给其老婆在网络平台上刷礼物没有钱为由,骗得张某甲8000元后失联。
10、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要购买200瓶批把膏取得被害人张某乙信任,又以需要钱并用现金方式偿还为由,骗得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4000元后失联。
11、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钱后用微信转账方式偿还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1000元、被害人周某乙2000元后失联。
1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打架所有的个人物品被派出所扣押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乙700元后失联。
1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要购买几十斤榴莲取得被害人舒某某信任,又以家人疾病为由,骗得舒某某2300元后失联。
1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要购买20件樱桃取得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又以临时有事需要用钱随后支付购买樱桃费用和借款为由,骗得马某某500元后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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