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1********,彝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现住蒙自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蒙自市**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工作人员身份取得被害人施某甲的信任。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某以帮助施某甲申请蒙自市**小区公租房、商铺、选购家具及快递站设备等理由,多次从施某甲处骗取人民币65900元。
2.2019年10月3日,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施某乙申请蒙自市**小区停车位为由,从施某乙处骗取人民币8000元。
3.2019年8月10日,李某某以帮助施某甲购买家具的钱不够为由,从施某甲的母亲普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经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蒙自市**小区**号,联系电话:1528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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