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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煤机花园等地,虚构在甘肃酒泉做土方生意、合伙投资汉唐面庄、在云南采集蓝宝石生意、在澳门做项目等事由,多次诱骗被害人裴某某投资款,用于个人赌博及偿还高利贷,后失去联系。经审计,裴某某(向某某、裴某某、兰某某)通过银行转账、POS机转账、支付宝转账给李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1818275.64元;裴某某(向某某、裴某某、兰某某)收到李某甲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转入款项共计人民币279864.00元。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5、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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