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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3********,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商丘市睢县**华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0年10月20日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3日被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他人借款,以其经营手机店进货购买新手机为由,在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小区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共计146000元,赃款未追回。

2、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他人借款,以其经营手机店进货购买新手机为由,在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小区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已共计231500元,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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