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乡**园**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左右,受害人王某某通过浏览被告人李某某发布在抖音上的大量现金的视频后,联系上了李某某,李某某便虚构自己是从事网络赌博,可以通过购买机器人用于网络赌博的方式一起赚钱后平分,骗王某某购买机器人和服务器转账1500元,钱到账后李某某便将其拉黑;10月14日,受害人再次联系上李某某,李某某又先后以购买服务器、保证金等为由,骗取受害人多次转款合计2730元后将其拉黑。
2、2020年7月2日,受害人施某某在抖音上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视频后,就通过李某某抖音主页面上的QQ号联系上李某某后,李某某慌称其是做网络赌博的,骗取其购买机器人,安装在群中,赚钱后平分。施某某不想与李某某合作,要单干,李某某便将其另外的一个QQ号推荐给施某某,以李某某合伙人的身份,骗取其购买一个价格2400元机器人,后又以需要购买外国服务器为由,再次骗取其转账698元。
3、2020年10月20日,被害人宋某某通过抖音了解到李某某的QQ号,便与其取得联系,李某某又以网络赌博赚钱需要购买机器人和国外服务器为由,骗取其陆续转款四笔共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说明、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施某某、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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