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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建始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其男友丁某某在缅甸实施网络诈骗。

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翟某某在手机百度网页上看到一条链接称,不用查征信就可以贷款50000元,翟某某便点击该链接进入页面查看并提交贷款申请。李某某获知翟某某需要贷款的信息后,于2019年8月28日15时许打电话确认翟某某有贷款意向,随后李某某让翟某某添加一个微信号为iruuw****的微信。翟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为yong***********的账号添加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号为iruuw****(昵称为“众诚客服徐倩”)的微信后,李某某通过“众诚客服徐倩”的微信发“众诚财富”APP的链接给翟某某,翟某某点击链接下载安装好APP,李某某叫翟某某在APP上填写好个人基本情况和银行卡信息并申请贷款,翟某某填写贷款申请后,李某某和丁某某以开通VIP才能从卡里面提现、缴纳保证金才能放款、更改信息需要交委托费、需要证明还款能力、查看银行流水等诈骗套路,分八笔共计骗取了翟某某人民币42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资金流向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彭祥安

                                  检察官助理:林玉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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