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小区,因犯诈骗罪,2019年8月2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3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宏伟区**小区85号网点无照经营“同仁堂健康生活馆”,散发传单宣传经营“南京同仁堂”药品,承诺“先购物后返款”,骗取黄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30余人信任,购买蜂胶、灵芝孢子粉等保健品及生活用品,被告人李某某未交货、未返款共计人民币21647.5元。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潜逃,后于2020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被害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购物返款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鑫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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