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二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88********,壮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同伙杨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在二广高速连南入口引线路段实施“碰瓷”诈骗。李某乙负责扮演伤者,事先在二广高速连南入口引线一个缺口处等候,李某甲或一同在此并负责望风,遇有警车时叫声提醒李某乙。杨某某驾车在清连高速连南出口路段物色“碰瓷”对象,李某甲或跟随在车上,选定“碰瓷”车辆后,打电话告知李某乙要“碰瓷”车辆的特征,并驾车尾随至二广高速连南入口引线路段,上前占据左车道,迫使被“碰瓷”车辆靠右道路行驶,当被“碰瓷”车辆经过缺口位置时,李某乙走出路边用棍敲打被“碰瓷”车辆制造声响。杨某某则驾车超前迫停被“碰瓷”车辆,并对被“碰瓷”车辆的车主说撞到人了回去查看一下。李某乙则用事先准备好血液(鸽子血等)倒入耳孔,并捂住耳朵,假装被车撞伤头部,见被“碰瓷”车主说要去医院便坐上车,在车上打备注“110”的电话给李某丙(另案处理)假装报警,并让被“碰瓷”的车主听,假扮交警的李某丙,则以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能报保险、扣车时间长、扣分等为由,让被“碰瓷”的车主与李某乙私了。被“碰瓷”的车主信以为真而私了后,即时转账支付赔偿数额到李某乙提供的支付宝号或微信号(财付通)或潘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号上。李某甲或跟随李某乙并负责望风,或跟随在杨某某的车上协助物色“碰瓷”的车辆等,并按每天200元分赃。其中;
1、2019年12月16日下午16时30分许,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在二广高速连南入口引线路段实施“碰瓷”诈骗,杨某某驾车载着李某甲物色“碰瓷”目标车辆,李某乙扮伤者,李某丙假扮交警,骗取王某某用朋友许某某的银行卡(谭农商村镇银行账号:810194001********,)转帐人民币8万元到潘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481********)的帐户上。当日,杨某某、潘某某一起到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一路农业银行取款人民币2万元,由潘某某转入微信人民币2万元后再转入杨某某指定的微信帐户,转入李某乙支付宝人民币2万元,次日转入李某乙支付宝人民币2万元。
2、2020年1月6日下午13时40分许,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在二广高速连南入口引线路段实施“碰瓷”诈骗,杨某某驾车物色被“碰瓷”车辆,李某乙和李某甲在二广高速连南入口引线路段一缺口处守候,由李某乙扮伤者,李某甲望风,李某丙假扮交警,骗取黎某某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9920********)转账人民币8万元到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481********)的账户上。当日,潘某某按杨某某的要求到连南县**镇农业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转入微信人民币2万元后再转入杨某某指定的微信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2.同案犯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黎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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