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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60********,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案退回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开始从事“民族资产解冻事业”,并于2019年上半年被其上线熊某某(另案处理)提拔为小组长,其在熊某某的指挥下建立用于从事“民族资产解冻事业”的微信群,在该微信群内发布伪造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印的文件,并以投资小、回报大为诱饵,向群内成员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以收取会费、众筹款等为由,诈骗群内成员人民币3800元,并通过小组统计毛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款项转到其上线指定的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熊某某和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从犯,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换押证各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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