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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以巴中市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以帮助客户套现,优惠券折抵现金换购产品,一次付清按揭尾款享受减免优惠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财物,分别造成何某甲损失4500元人民币、苹果X手机一部、张某甲损失7000元人民币、何某乙损失4700元人民币、杨某某损失2200元人民币、张某乙损失3718元人民币、王某某损失9112元人民币、张某丙损失3700元人民币。共计3493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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