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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4********,汉族,本科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5日,朱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在逃)在河北注册成立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在2017年吸收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为股东。2019年4月,四人将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称阔悦公司)注销后,于同年5月注册成立保定市学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称学冠公司),汪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朱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由朱某某向公司员工提供客户信息;汪某某负责业务培训,并伪造虚假的各刊物稿件录取通知书;李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并对员工进行话术培训。四人唆使员工冒充各种期刊编辑,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各被害人,以能帮助被害人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采取制作假用稿通知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截至案发,四人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59人,诈骗金额共计2055299元。

2019年8月18日,李某某到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派出所投案,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2)报案材料;

(3)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人员出所凭证、出所提票;

(4)被告人微信、QQ聊天记录以及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转款记录、转账收条截图;

(5)支付宝、微信、银行帐号信息以及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收款表

(6)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收款表

(7)被告人伪造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艺术百家杂志社》稿件通知单

(8)被害人麻某某提供的与同案犯汪某某电话录音;

(9)《首都师范大学学报》郑重声明和《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印模;

(10)常住人口信息;

(11)查询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2.被害人麻某某赵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同案犯朱某某、汪某某、瓮某某、赵某岳、陈某东、秦某萌、张某林、李某茜、陈某晶、邢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8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三册1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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