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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8〕6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68********,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睢县河堤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于2018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7年3月份,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市司法机关羁押,被告人李某某获悉上述情况后,对刘某某谎称可以为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于2017年4月19日对刘某某谎称已经协调好,但需刘某某提供人民币40万元,其中5万用于给打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5万元用于打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30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筹集资金后,于2017年4月22日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酒店。次日李某某在酒店见到刘某某,并向其谎称只要资金到位,七个工作日即可为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刘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将40万元汇入李某某的银行帐户。李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并将资金挥霍或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而后更换手机号码逃匿。2018年4月28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列为在逃人员后,李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委托书等; 2.证人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锋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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