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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抖音、快手等软件上发布减免贷款利息的虚假消息,当被害人加其微信询问减免贷款利息事宜时,李某某以支付手续费、代交分期费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和黄某某共计人民币45035.84元,所骗取的钱财已用于日常消费。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李某某在微信群发布虚假贷款消息,被害人刘某某加其微信后,李某某以收取手续费等为由骗取刘某某10899元。

2.2020年1月15日至3月7日,李某某在快手软件上发布减免贷款利息的视频,被害人胡某某加其微信后,李某某以收取手续费、代交分期费为由骗取胡某某共计20466元。在胡某某的多次催促下,李某某于案发前返还给胡某某1707.16元。

3.2020年3月9日至3月25日,李某某在抖音软件上发布贷款减免利息的视频,被害人黄某某加其微信后,李某某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黄某某共计1537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0900元、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20500元、已赔偿黄某某15378元,并取得3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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