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QQ“自由幻想”游戏中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谎称有游戏装备出售,虚构游戏玩家“沐晴”的身份,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在九龙坡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向其转账的游戏装备款,诈骗被害人张某某605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被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向张某某退赔6800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
2.户籍信息材料、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60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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