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奉节县**街道**花园**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盗用向某甲的微信,冒充向某甲以借钱为由,骗取向某甲微信好友钱款共计45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3日,向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奉节县**街道**花园**单元**的家中居住,李某某在玩耍向某甲手机时,偷偷使用向某甲的微信冒充向某甲找被害人尹某某借钱,骗取尹某某1000元。
2.2020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某甲回到云阳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向某甲的微信,冒充向某甲以买东西差钱为由找向某甲的微信好友借钱,骗取何某某1500元、刘某某200元、孙某某150元、向某乙200元、周某甲300元、汤某某200元、周某乙300元、牟某某7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违法所得交由云阳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向某乙、周某甲、汤某某、周某乙、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奉节县**街道**花园**单元**,联系电话:191232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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