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二期**路**号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微信,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周某某谈恋爱,并以买衣服、租房子等理由向周某某要钱,骗得人民币13416元。
2、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微信,冒充女性与被害人龚某某谈恋爱,并以生病买药、生活开销等理由向龚某某要钱,骗得人民币3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2500元,退赔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3100元。被害人周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手机一部;
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霞
检察官助理 王逸雯
2020年10月13日
附: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86940****、1668397****)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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