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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271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3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2019年8月28日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广西南宁市有30栋钢构需要建设,以需要到南宁办事为由让张某某给李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由于开发商不同意外包此工程,被告人李某某将从张某某处骗取的1万元用于其本人信用卡还款。

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以广西南宁市钢构工程需要垫资为由,要求张某某出资30万元。由于缺少资金,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向张某某的朋友侯某某借款30万元。被告人又向张某某提出将借来的30万元购买一辆奥迪TT轿车,用来跑广西南宁的业务。同日,李某某与张某某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中荣名车4S店,由张某某出资人民币27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车奥迪TT轿车,并将该车登记在李某某前妻张某某名下。2018年李某某前妻张某某以价值人民币14万将该车出卖。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广西南宁工程为由,对张某某说该工程负责人邓总来长春需要招待,骗取了张某某招待费人民币4000元。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广西南宁工程来人洽谈业务为由,骗取张某某费用人民币3500元,该笔费用用于支付李某某个人机票费。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唐山市曹妃甸有运输工程可以介绍给张某某,为博得张某某信任,李某某将自己认识的微信好友史某某介绍给张某某,谎称史某某是唐山市住建局领导。李某某谎称为了能签订唐山曹妃甸运输工程合同,让张某某给史某某的表弟孙某(经查,孙某并非史某某表弟)转款人民币5万元作为好处费。该笔费用其中5000元用于李某某还给孙某的个人欠款,其余45000元被李某某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张某某介绍工程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33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侯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孙某某证言;

1.​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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