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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赤峰市巴林右旗某某某某某某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自称能为受害人苗某某夫妇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苗某某夫妇人民币50000.00元整;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自称为苗某某夫妇的女儿安排工作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分两次骗取苗某某夫妇人民币110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借条、户籍信息、异地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苗某某、韩某某的称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10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江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阿巴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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