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编造有能力介绍便宜纸巾进货渠道、帮忙购买汽车驾驶证、拉纸巾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需处理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68000元。后经周某某多次催款仍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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