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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仁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兴仁市公安局大山派出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万某甲等人(已判刑)驾车窜至江西省南昌县,李某某经他人介绍找到被害人万某乙,以支付手续费代还信用卡为名,待被害人将钱存进信用卡后,李某某便使用手机挂失信用卡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万某乙62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万某乙的陈述;

3.证人万某甲、令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2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2020年8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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