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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购买,在淘宝支付5749元货款以获得被害单位江苏**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本市鼓楼区)的信任,被害单位自愿将苹果11手机一部,使用中国邮政快递发出。3月24日,中国邮政快递员在广东省湛江市将装有苹果11手机的包裹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秘密将包裹内苹果11手机予以调包,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同款手机模型,后以拒收快递为由申请退款,成功收回5749元并将该手机据为己有。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预先准备好的铁片两块再次采用上述欺骗手段,成功骗取上述受害单位苹果11ProMax手机二部,价值人民币共计20598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涉案钱款人民币26347元退还给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邮件异常清单复印件,订单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助理检察员:刘莹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02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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