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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虚构其在境外留学、居住境外等事实,以代购为名欺骗被害人支付钱款。嗣后,李某某编造“海关清关延迟”、“快递丢失”、“申请退款延迟”等理由搪塞被害人,并设立微信群,冒充助理、客户等多个角色继续欺骗被害人,拒不退还钱款。至案发,李某某从宋某某等六名被害人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8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购项链为名欺骗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550元。

2、2018年8月18日、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购戒指、戒托为名,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得12380元。

3、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购挎包为名欺骗被害人宋某某,宋某某在本区云锦路600号向李某某转账19800元。

4、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购挎包为名欺骗被害人梁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388元。

5、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购项链为名欺骗被害人吕某某,从吕某某处骗得钱款3200元。

6、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购鞋子为名欺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46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供述以上基本事实。同年9月,李某某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48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梁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手机照片、书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劳动合同、租房合同,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款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及查扣赃证物品情况。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款合计人民币4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璐

检察官助理:裴嘉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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