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3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对外谎称自己系东莞海关的工作人员,可以搞到海关内部低价处理的罚没车辆,在本市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因为经常乘坐被害人李某乙的车辆原因而认识。2015年2月,李某某在租乘李某乙的汽车时,对李某乙谎称可以低价买到东莞海关的内部汽车,后李某乙同意以人民币14.1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大众CC汽车。随后李某甲以银行卡被吞、交订金、朋友生病等各种借口为由,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2万元以抵扣买车款。直到2015年8月20日,李某乙无法联系上李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骗财物。
(二)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经过介绍认识被害人龚某某,并对龚某某谎称自己系东莞海关的工作人员。2015年8月份,李某某谎称可以低价买到东莞海关的内部汽车,后龚某某同意以10.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大众CC一辆。随后,龚某某在2015年8月13日、14日分两次共计转账5.6万元给李某某用于购买李某某称的上述车辆。2015年9月下旬,龚某某无法联系上李某某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骗财物。
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以假名“周兰英”在社会上活动,直到2019年8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沙田镇约克时代**栋**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授权委托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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