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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云县**镇**出租房。2018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9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3日、10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法定婚姻存续期间,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鲁某某介绍,在云南云县与河北籍被害人马某某相亲后,假借和被害人马某某结婚、共同生活为由,向被害人马某某骗取结婚彩礼。见面次日鲁某某收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给付的14万元结婚彩礼及相关介绍费用,其中分与被告人李某某5万元。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回到被害人位于**省**市**县家中生活,并于同年3月30日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要回云南处理债务为由从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离开,后以各种理由搪塞而未回到**与马某某共同生活。在2018年3月27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需归还高利贷为由,先后以借钱之名向被害人马某某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1.79万元。

2.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的目的和手段,通过鲁某某介绍,在临翔区向**籍被害人陈某某骗取结婚彩礼。2018年5月23日鲁某某收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给付的10.8万元结婚彩礼及相关介绍费用,其中分与被告人李某某2万元,同年5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又向被告人李某某给付3万元结婚彩礼。在2018年5月2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已需归还网贷及其他生活支出为由,先后向被害人陈某某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伙同他人假借结婚、共同生活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2.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云县**镇**出租房,联系方式1375930****。

2.案卷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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