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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8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昆明**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已起诉)、胡某某(已起诉)等人策划以他人的名义,成立了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宣传虚假的贷款业务,并以收取代办服务费、诚意金、定金等方式非法集资,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该虚假贷款业务起整体策划组织作用。经鉴定。自**公司成立后,共计诈骗103名被害人1410748.00元,其中案发前退还被害人445799元。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策划以他人名义成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后采取上述相同手段骗取110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34900元,其中案发前王某某退还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0300元。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陕西省安康市**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后民警追击截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工商登记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秀娟

2019717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4.案卷材料和证据14卷,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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