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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楼**号2014年4月13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获取赌博资金,向被害人吕某某租用了一辆白色奔驰C180牌照为浙JZ1****的小轿车(该车车主为娄某某)并支付租金5 000元,后以自己的名字伪造该车的假行驶证,并于2019年9月25日经李某乙介绍将该车质押给张某某,借款80 000元用于赌博。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79 000元。 

2019年11月18日民警在仙药路和建设东路交叉路口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质押借款协议书、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辆处置授权书、借条、合同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档案、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和发还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 归案经过、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行驶证随案移送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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