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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谎称其有合格口罩的现货、货源在售,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40100元,具体事实如下:2月14日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8000元;2月19日,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2500元;2月19日、20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合计45000元,2月23日、25日,骗取被害人仝某某合计5000元; 2月23日,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合计49300元;2月25日,骗取被害人山某某3300元;2月26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合计7000元。

因被害人追讨,2月20日,李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退款8000元;2月24日、25日,李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退款合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网络上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的钱财合计140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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