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6********,汉族,初中肄业,广州市**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园**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具有安装门窗的能力,骗取郭某甲(男,49岁,顺义区人)工程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
2018年7月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村**街**号,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郭某乙(男,44岁,顺义区人)工程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医院附近,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贺某某(男,38岁,黑龙江省人)工程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被民警查获。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支出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乙、郭某甲、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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