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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郑州市铭功路***家属院*号楼*楼*户(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3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开发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北包庄**小区小产权房开发商,2010年10月22日,李某甲与李某某及其合伙人李某乙、王某某商议后签订购房合同,李某甲购买该小区东单元4楼东户,并先后交购房款共计11万,李某甲购买该房产后简单装修并购置相关生活家居,因在外地工作不经常居住。

2010年1月28日,段某某通过李某丙介绍认识李某某,并预交购房款3万元,后段某某不断找李某丙要房子,2019年4月份前后,李某某与李某丙商议将该小区东单元4楼东户先出售给段某某,随后再对李某甲进行补偿,李某某向段某某隐瞒了该房屋已出卖给李某甲的事实,段某某将剩余10.8万元交给李某丙,李某丙将其中5.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剩余5万元交给李某某。2019年5月份前后,段某某将该房屋装修并入住,2019年9月14日,李某甲从外地回到南阳家中后发现被段某某入住遂报警。   

案发后,李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段某某四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段某某将该房屋退还给李某甲,李某丙把该小区自己名下一套小产权房转给段光洲,李某某对李某丙给予18万元房款补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丙等的陈述;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转账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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