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诈骗罪,2012年12月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2013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诈骗罪,2017年9月18日被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2019年1月24日, 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网上刑拘在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开封市兰考县****被害人徐某某所开的“太和板面店”饭店内,以假意订餐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借钱购买酒水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5000元。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害人靳某某所开的****饭店内,以假意订餐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借钱购买酒水为名,骗取被害人靳某某3900元。
3、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郑州市中牟县****被害人胡某某所开的****饭店内,以假意订餐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借钱购买酒水为名,骗取被害人胡某某3000元。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郑州市龙湖镇被害人武某某所开的****饭店内,以假意订餐取对方信任后,后以借钱购买酒水为名意欲骗取被害人武某某3000元钱,被被害人武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识破而未得逞。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国贸360公寓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靳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远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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