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件号码:2112241997********,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于20201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10 30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以帮助被害人卢某某办理饿了么网点为由,多次编造各种理由,以每次几百到一千不等的数额,在朝阳区诈骗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人民币4750元。

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扬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