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居委会٭٭巷٭٭号٭٭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小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找到贩卖赌博网站的货源,赌博网站名为“威尼斯人娱乐城”,为可操控输赢和提现的虚假赌博网站。后被告人李某某租了广东省汕头市٭٭城٭٭座٭٭室的一间房屋,在网上购买QQ号、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伙同与李某甲(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在QQ上发布出售赌博网站的广告找买家。当有人要购买赌博网站时,双方谈价格,价格一般在5000-6000元不等,谈好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网上以4000元钱左右买进赌博网站,转卖给对方,并将销售的赌博网站网址以及后台的登陆号及登陆密码复制给对方,对方将款汇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贩卖赌博网站平台十余个,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左右。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李某某保管,除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外,被告人李昭坤按月给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每人发放工资人民币2500元及提成。
2018年12月初,王某甲(已判决)为通过网络骗取钱财,便在QQ上联系并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支付人民币19000元购买了虚假可操控的“威尼斯人娱乐城”赌博网站,从网上购买三个百合网账号、手机和手机卡、银行卡、QQ号等,并在百合网账号上绑定手机卡、手机上注册微信号,并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加提成的条件,招聘王某乙(已判决)、施某某(已判决),在其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出租屋里,每人利用一个百合网账号,注册虚假的男性,以婚恋交友为由寻找被害人,待与对方聊天熟识后,再加微信聊天,取得对方的信任,王某甲等人以知道赌博网站有漏洞、高额回报率为由,引诱被害人至该虚假可操控赌博网站投注,被害人陆续将投注款打进王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李某丁)。当被害人发现不能从该网站提现时,王某甲即以该网站客服的身份,以被害人账户异常、继续充值解冻方可提现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往其指定的账户充值解冻。王某甲等人共骗取人民币497160元。
1.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1日,王某甲等人诱骗被害人徐某某向虚假可操控的“威尼斯人娱乐城”赌博网站上多次充值投注,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490000元。
2.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23日,王某甲等人诱骗被害人时某某向虚假可操控的“威尼斯人娱乐城”赌博网站上多次充值投注,共骗取时某某人民币7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自愿替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6台、电脑主机2台、手机36部、固态硬盘1个、U盘6个、TF卡2个、4G上网设备6个、银行卡19张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数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退款书、银行交款记录、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施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时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6.扣押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其销售的赌博网站可以通过后台管理控制投注者输赢和提现,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向他人出售,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自愿替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奇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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