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6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南部县**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杜某某等人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办理原川交公司员工身份转正的相关事宜,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实际上也未帮被害人办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虚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先后多次骗取杜某某、李某甲、贾某某等四十余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94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回赃款8500元,现存放于南部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倪竹

2020年5月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裕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材料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