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巷**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认识了赵某某、张某某(均系本案被害人),并谎称自己是苍溪县实验中学的老师,以帮助安排上述二人的子女进入苍溪县实验中学读书为由,分别骗取上述二人人民币共计584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账号截图、账款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桓
检察官助理:邢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住苍溪县**镇**巷**号,电话号码1598393****
2.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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