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后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押解回固原,于2020年10月20日押于固原市看守所。2020年10月29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当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以自己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到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25200元,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协议书、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就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万宝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65201****;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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