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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户籍在宁夏贺兰县**北街**小区**单元**室,系个体。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谎称其系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可以低价出售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蓝牙门禁卡,并向该小区居民被害人顾某某、房某某、刘某某等二十四人出售其伪造的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蓝牙门禁卡,共骗取39500元,后李某某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房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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