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某陪同被害人康某甲从广德市桃州镇人张某某手中以人民币3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皖I*****”的二手绿色农用货车。后被害人康某甲将该辆货车停放在广德经济开发区二手车市场销售,被告人李某某因手头缺钱,便打起了这辆车的注意。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有人要看车辆为由从康某甲处取得了农用货车钥匙及车辆的相关证件,被告人李某某便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康某甲购买的农用货车卖给一外地人,拿着卖车钱直接离开了广德,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并一直在河南、浙江等地躲藏。被告人李某某将卖车钱用于还赌债、车贷等。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桐庐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买卖证明、农用车辆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康某乙、余某某、曾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康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童铁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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