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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中冒充被害人陈某某女性朋友孙某某,以小孩上学、父母就医、外出游玩花费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21500元。  

同年6月29 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2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书证1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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