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刑诉〔2018〕1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社区有熟人,能够购买到社区内房产为由,骗取蒋某某的信任,先后三次以请客吃饭、交纳房款定金和提档盖章为借口,骗取蒋某某共计21.06万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