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干临时分拣员期间通过微信结识受害人张某某,虚构其系济南****局信息中心主任能给张某某丈夫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请领导吃饭、打点关系、交查体费等理由,先后6次通过微信转账、当面交付等方式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8180元及超市购物卡1000元,共计918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后采取在欠条错写身份证号、微信拉黑、手机关机等方式逃避还款。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欠条、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济南****局人力资源部证明、收到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李某某诈骗明细表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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