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现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额温枪等疫情防控物品紧缺、市民急于购买的心理,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额温枪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骗取被害人货款1540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使用其他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虚构出售额温枪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货款114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还张某某3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张某某2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有如实供述、退赔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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