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路**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理由,先后多次以借款形式骗取王某某27万元、孟*73万元、秦**150余万元、吕**12万元、李*13万元、崔*6万元、郑*5000元。

以上钱款数额共计281.5万余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聊天记录、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峰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