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闲鱼APP发布销售KN95口罩的信息,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闲鱼APP添加李某某微信联系购买口罩,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虚构有2000个口罩存货的事实,张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通过微信转帐35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张某某微信拉黑,诈骗张某某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张某某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事,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李某某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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