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小学校教师,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镇**村**街**号,暂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村**小区。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释放,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谎称自己能够为他人办理教师资格证,但需要好处费。后被害人徐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公司门口,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31000元给段某某、尉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等人办理教师资格证。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挥霍。
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某中信银行卡(尾号3478)交易流水、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韶管
检察官助理 武 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6354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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